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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梧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梧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梧政发[2001]9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梧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予以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抓紧实施。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日

梧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梧州市党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桂委会〔2001〕151号)和《中共梧州市委员会、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梧发〔2001〕48号)精神,梧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是市人民政府主管法制工作的工作部门,其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确定如下:
  一、职能调整
  (一)增加的职能
  1.承担《立法法》、《行政处罚法》和《行政复议法》、《国家赔偿法》等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能。
  2.承担调解处理土地、山林、水利等自然资源纠纷的检查、协调、督促、指导职能。
  (二)强化的职能
  1.加强对行政管理方面的地方性立法项目的统筹、协调工作,加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制订的审查和监督。
  2.强化政府自身的法制监督职能,加大内部监督力度。
  二、主要职责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的主要任务是:负责审查修改或组织起草市人民政府交办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承担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赔偿、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政府法制宣传调研等政府法制业务,对全市政府法制工作进行规划、协调、监督、服务。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对本市的政府法制工作进行规划、协调、监督、服务;调研、拟订地方性立法计划及市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计划,组织、督促、指导有关部门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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