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规划和耕地保护科
组织研究全市国土综合开发整治的政策措施,编制和实施全市性及区域性的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与合理利用规划、地质环境规划;负责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和管理;指导和审核基本农田保护规划、土地复垦规划、土地整理规划、未利用土地开发规划等专项规划和地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负责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国土资源综合统计,参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的审核工作。执行国家和自治区耕地保护的政策法规,起草我市耕地特殊保护和鼓励耕地开发政策、农地保护和土地整治政策、农地转用管理办法,草拟我市有关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开发耕地规定;组织实施农地用途管制和基本农田保护;负责农地转用、征用土地和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的审查报批和验收。
(四)土地利用管理科
执行国家的供地政策,负责我市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让、转让、抵押、交易、政府收购和乡(镇)、村用地管理工作和具体业务工作,指导农村集体非农土地使用权流转管理。指导基准地价、标定地价评测,审核评估机构从事土地评估资格,指导土地使用权价格评估,制定并实施土地估价报告备案制度;负责土地资产和土地市场管理。
(五)地籍管理科
统一管理城乡地籍和地政工作,组织制订全市地籍工作计划及土地权属管理办法以及地籍管理办法;依据土地调查动态监测、地籍调查和统计的技术规范、标准,组织土地资源调查、动态监测、地籍权属调查、变更调查及统计;草拟土地确权、定级、登记发证和权属纠纷调处规划;负责全市的登记发证工作,承担调处重大土地权属纠纷。
(六)计划财务科
执行国家和自治区的财务会计制度,拟订我市有关国土资源的财务会计管理制度,监督管理直属单位的财务会计工作和国有资产;承担国家和地方财政拨给的耕地开垦费、土地变更调查费、地勘费等专项经费和其他资金的财务管理工作,组织编制经费预算和决算;负责局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征收和管理,监督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有关收费,对土地有偿使用费,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等的征收和使用进行监督。
实施土地、地矿综合统计制度,配合有关部门拟订土地收费政策并组织实施;编制全市国土资源管理综合统计报表并组织监督检查;负责本局机关业务经费、人员经费和预算外资金、各专项经费的管理,监督检查国土资源系统预算外资金的合理使用;协助税务部门做好土地税费的征管工作;会同有关科室草拟局机关的基本建设计划、财物、财务管理等有关制度;负责全市国土资源各类统计汇总上报和财务决算上报工作,检查指导国土资源系统的各类统计、财务等业务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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