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按照国家资源与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拟订水资源保护规划;组织水功能区的划分和向饮水区等水域排污的控制;监测江河湖库的水量、水质,审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的意见。
(五)组织、指导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协调部门间和跨县(市)、区的水事纠纷。
(六)拟订水利行业的经济调节措施;对水利资金的使用进行宏观调节;指导水利行业的供水、水电管理及多种经营工作;研究提出有关水利的价格、税收、信贷、财务等经济调节意见。
(七)按照有关规程、规范,组织编制、审查水利基建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报告;组织开展水利科研和技术推广,促进科技兴水。
(八)组织、指导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与保护;组织、指导江河、水库、滩涂、河岸的治理和开发。
(九)负责全市水利工程建设的行业管理,组织建设和管理具有控制性的或跨县(市)、区的重要水利工程。归口管理全市水利工程、水利综合经营;组织、指导水库、水电站大坝及江河堤防的安全监管。
(十)指导全市农村水利工作;组织协调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农村电网建设改造和农村水电电气化、乡镇供水和农村人畜饮水工作。
(十一)组织全市水土保持工作。编制水土保持规划和工程措施,组织水土流失的监测和综合防治。依法规审批水土保持方案,负责对县级水土保持规划备案。
(十二)组织制订全市水库移民安置中长期规划,编报年度计划;指导、协调库区移民工作。
(十三)负责全市水利系统的科技、教育、国际合作工作;指导、管理全市水利系统的队伍建设。
(十四)承担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市防洪工作,对市内重要河道、水利工程实施防汛抗旱调度,配合建设部门做好城市排涝工作。
(十五)办理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水利局设五个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
协助局领导对各科(室)工作进行综合协调,组织机关日常工作;负责重要会议的组织和接待工作;负责宣传、文秘、行政、信息、档案、保卫、保密、信访工作以及局机关的国有资产管理;负责局机关以及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劳动工资、劳动保护和社会保险工作;负责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审核、推荐、评定工作和工人技术等级考核、技师评定工作以及职工教育培训工作;负责财务工作。
(二)计划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