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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梧州市水利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梧州市水利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梧政发[2001]10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梧州市水利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予以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抓紧实施。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日

梧州市水利局职能配置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梧州市党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桂委会〔2001〕151号)和《中共梧州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梧发〔2001〕48号),市水利电力局更名为市水利局。市水利局是主管全市水行政工作的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划出职能
  1.电力工业行政管理职能,交给市经济贸易委员会承担。
  2.在宜林地区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的职能,交给市林业局承担。
  (二)划入职能
  1.原市地质矿产局承担的地下水行政管理职能交给市水利局承担。开采矿泉水、地热水,由水利部门办理取水许可证,用于商业经营的企事业单位,凭取水许可证向国土资源部门办理采矿许可证。
  2.城市规划区地下水资源的管理保护职能。
  (三)转变的职能
  1.按照国家资源与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拟订水资源保护规划,组织水功能区划分,监测江河湖库的水质,审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的意见。有关数据和情况应通报市环境保护局。
  2.拟订节约用水规划和措施,制定有关标准,指导和监督全市节约用水工作。建设部门负责指导城市采水和管网输水、用户用水中的节约用水工作并接受水利部门的监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中央和地方性的水利管理行政法规,研究拟订本市有关水利管理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制订全市水利建设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负责监督实施。
  (二)统一管理全市水资源(含空中水、地表水、地下水)。组织拟订全市和跨县(市)、区水中长期供求计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组织有关全市国民经济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及重大建设项目的水资源和防洪的论证工作;依法规审批取水许可证和河道采砂、淘金许可证,审核河道整治计划用地和规划建设的堤防用地以及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水资源费征收制度。
  (三)拟订节约用水规划和具体措施,组织、指导和监督节约用水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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