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全市科技体制改革的方案和措施,指导、推进全市科技体制改革工作;推动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科技自身发展规律的科技创新体制和机制。
(四)组织制定全市应用研究、高新技术研究及产业化的措施,负责全市高新技术研究发展计划、科技创新工程计划、科技攻关以及社会发展等科技计划和组织实施。负责全市星火、火炬、重大成果推广、新产品试制、科技扶贫等科技开发计划和项目指南的制定并指导实施;跟踪国内外高新技术,引导全市高新技术的发展,指导和管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指导全市民办科技工作,协同有关部门推动农村和企业科技进步。
(五)组织实施有关科技财务的政策和法规;拟定多渠道筹措科技资金措施;统一管理全市科技三项经费(新产品试制经费、中间试验经费及重大科学研究补助经费)和科学事业费;协调管理全市大型科研仪器和科研条件工作。
(六)指导、管理全市科技外事工作和技术进出口;研究拟定全市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的方案及年度计划;组织实施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项目,协同有关部门组织技术出口、技术引进和消化吸收创新工作。
(七)组织拟定全市有关技术市场的发展规划;负责监督、检查技术合同法的实施;依照有关条规核准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技术中介机构资格证和技术经纪人资格证,审核技术贸易机构资格;参与管理技术仲裁,归口管理科技物资资产评估和技术、科技信息市场;归口管理科技成果鉴定、登记、申报、奖励、保密,以及科技成果推广及知识产权保护协调工作。
(八)协同有关部门落实科技人员的有关政策,选拔、培养跨世纪学术技术带头人;会同有关部门表彰和奖励各类优秀科技人员;参与指导全市科技干部培训工作。
(九)组织开展软科学研究;管理全市科技信息、科技信息网工作;审核科研机构的组建和调整;归口管理生产力促进中心和科技统计工作;依照条规审核民营科技企业资格、科技类民办企业确认、科技开发企业资格;指导民营科技企业和科技第三产业的发展,促进科技中介组织的发展,推动科技服务体系的建立。
(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全市科学技术普及计划,协助抓好全市科学技术普及工作。
(十一)指导、协调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市、区)的科技管理工作,协调、指导涉及全局性、跨部门、跨地区的科技工作,推动行业科技进步;指导全市科技兴市(县)工作,根据市科技教育领导小组的部署,负责对县(市、区)党政领导班子和行业主管部门领导班子在科技与经济结合工作方面进行目标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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