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指导实施保障老年人、残疾人、孤儿和五保户等特殊困难群体社会福利救济工作;草拟市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和对福利单位的资助办法;指导各类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的管理;研究提出社会福利企业扶持保护政策,审核全市新办的社会福利企业以及社会福利企业证书;负责本级社会福利资金资助项目评审的日常工作;拟订殡葬改革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推行殡葬改革;指导全市婚姻登记管理工作和依法办理涉外婚姻登记,倡导婚姻习俗改革。指导全市收养工作,具体承办涉外送养登记;负责对全市流浪乞讨人员的收容遣送和流浪儿童教育保护工作,协调、指导跨省及自治区境内的收容遣送工作。
(六)退伍军人和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办公室
负责全市军队(含武警部队)离退休干部、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工作;指导已经接收安置的地方退休干部、工人的服务管理工作;负责退伍义务兵、转业志愿兵和复员干部的接收安置;指导军地两用人才开发使用和军地共育人才协调服务工作;指导军供站和移交地方管理的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的管理工作。
(七)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科
研究提出加强基层政权和基层自治组织建设的意见和建议;指导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社区组织干部的培训工作;依法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乡镇政务公开和村(居)民委员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工作;承办全市乡镇政府的设立、撤消的审查、申报,指导社区服务管理工作,负责对城区和街道社区服务业的审核,推动全市社区发展。
(八)区划地名科
贯彻国家行政区划、地名管理的政策规定和执行自治区地方法规并监督实施;负责全市行政区划和地名管理工作,研究本行政区划总体布局,拟订设镇预测与规划;承办乡镇以上行政区划的设立、撤销、命名、更名、界线变更及驻地迁移的审查、申报,以及本区域内村的设立、撤销、命名、更名和界线变更的审批工作;负责协助上级有关部门对市、县、城郊区界线勘界工作和调处争议;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地名命名、更名工作;监督社会各界依法使用标准地名。指导全市地名规划和地名标志的调协,管理地名档案。
(九)计划财务科
拟定全市民政事业费管理计划和民政财务管理制度,监督民政事业费使用;负责全市民政事业费预决算管理和民政统计工作;负责局机关行政费的预决算并监督管理;监督、检查、指导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和基建工作,报批基建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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