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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梧州市民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梧州市民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梧政发[2001]10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梧州市民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予以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抓紧实施。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日

梧州市民政局职能配置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自治区党委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梧州市党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桂委会〔2001〕151号)和《中共梧州市委员会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梧发〔2001〕48号)精神,保留梧州市民政局。梧州市民政局是主管社会行政事务的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划出的职能: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职能交给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划入的职能:
  1.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由市民政局负责。
  2.市老龄委办公室日常工作由市民政局负责。
  (三)转变的职能:社会福利方面的社区服务项目审批等职能由自治区民政厅转变为市、县民政局负责。
  (四)强化社会救济、社会福利、优抚安置等社会保障工作。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市民政局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国家、自治区民政部门工作部署,结合我市实际,研究制订全市民政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宣传贯彻国务院、自治区有关民政工作的政策和法规,并负责组织实施和 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二)组织、协调全市抗灾救灾工作;组织核查发布灾情;接收、管理、发放救灾款物;安排灾区群众生活;检查监督救灾款物使用情况;指导灾区开展生产自救;承担中国国际减灾十年委员会部署的工作任务,拟订并组织实施抗灾减灾计划;参加国际抗灾减灾活动。
  (三)贯彻执行国务院、自治区有关的救济政策,指导全市城乡社会救济,负责制订农村五保户供养和城乡社会困难户定期救济、临时救济以及其他特殊救济对象的救济标准和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负责灾民贫困户的扶持工作;负责救灾扶贫周转金的使用和管理;指导农村救灾扶贫互助储金会、储粮会工作;指导敬老院建设。
  (四)主管全市拥军优属、优待抚恤和烈士褒扬工作。贯彻执行上级有关优抚对象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优待抚恤政策,指导、协调各县(市)、区优抚工作和烈士纪念建筑物的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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