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办理和监督市财政的经济发展支出、市财政投入的挖潜改造资金和科技三项费用;依规章核准改制企业冲减历年亏损或呆坏账损失(限额内);负责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管理;监督执行《
企业财务通则》。
(七)管理市财政社会保障支出;监督执行社会保障资金的财务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对社会保障资金使用的财政监督;依据规章审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收支缓缴或减免。
(八)草拟和执行国有资本金基础管理的方针政策、改革方案、规章制度、管理办法;管理市直属行政、企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依规章审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核准企业国有资产无偿划转、核准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组织实施国有资产产权的界定、登记和转让。负责国有资本金的统计、分析、评价和增值保值考核;参与国有资本金的运营、管理和监督,依规章审核企业改制国有资产处置(权限内)、核准国有住房出售、审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监交国有资产收益,负责征缴市直属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占用费;指导和监督资产评估所的业务,依规章核准国有资产评估结果确认(含立项);贯彻执行清产核资的方针政策及草拟有关制度和办法,组织实施清产核资工作。
(九)负责管理和监督市人民政府的国内外债务;负责管理全市利用外国政府、外国银行贷款的转贷工作,参与对外谈判与磋商业务;负责外商投资企业财政登记工作;监督管理全市彩票发行市场;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在国际、国内金融市场筹资。
(十)监督执行会计管理制度、《
企业会计准则》,监督执行政府总预算、行政和事业单位及分行业的会计制度;指导和监督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依规章审核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及注册会计师注册初审;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实行会计委派或集中核算制度,负责市直国有企业财务总监的管理工作;管理和指导全市会计工作,依规章审核会计电算化(初级)培训资格初审、核准初、中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单位的资质认定、核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十一)监督财税政策、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的执行情况;检查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政策建议;负责调处涉及市直属行政、企事业单位的产权纠纷和行政仲裁;承担全市财政系统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应诉代理工作;负责全市财政系统的法制建设和财政普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