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梧州市财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梧政发[2001]10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梧州市财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予以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抓紧实施。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日
梧州市财政局职能配置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梧州市党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桂委会〔2001〕151号)的精神,保留梧州市财政局,为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市财政局是市人民政府主管财政收支、财税工作、国有资本金基础管理工作的综合经济管理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划出的职能
1.除农业税收外的其他有关税收调查研究和税法执行过程中的一般性解释工作,交给市地方税务局承担;
2.将原市国有资产管理局承担的国有资源实行资产化管理的有关职能,交给市国土资源局、林业局承担。
(二)划入的职能
1.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承担的外国政府贷款业务管理职能。
2.市审计局承担的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的职能。
3.原市国有资产管理局承担的企业国有资产(国有资本金)的基础管理职能。
4.原市国有资产管理局组织实施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的职能。
5.原市国有资产管理局承担的评估管理、清产核资职能。
6.原市国有资产管理局承担的制定政府公共财产管理规章制度的职能。
7.原市国有资产管理局承担的市直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界定、清查登记等项管理职能。
8.原市产权交易所承担的产权交易职能。
9.原市会计事务管理所承担的管理全市会计工作职能。
10.原市民族经济发展资金管理局承担的全市内债管理职能。
11.原市财政科学研究所承担的研究财政政策职能。
12.原中国人民银行梧州分行承担的彩票发行市场的监督管理职能。
1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承担的小汽车定编职能。
(三)增加的职能
1.政府采购的行业管理职能。
2.市直属国有大中型企业的财务总监派驻和管理职能。
3.对市直行政和财政供给的事业单位委派会计或集中核算管理职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