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量计划指标改为预期调控目标。
2.将工业、运输生产计划指标改为预测性指标,只分解下达国家仍然保留的指令性计划指标。
3.对企业用自有资金和商业银行贷款建设的一般项目,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
4.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将现行由市价格主管部门直接审批的部分商品和服务价格及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不再实行审批制度;将已形成市场竞争的商品和服务价格改为主要由市场调节。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梧州市发展计划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方针、政策。研究提出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重点专项规划、年度发展计划。衔接、平衡各主要行业的行业规划。研究提出总量平衡、发展速度和结构调整的调控目标及措施、办法。
(二)研究和协调全市社会总需求和总供给等重要经济总量的综合平衡和重大比例关系,提出资源开发、生产力布局和生态环境建设规划,引导全市经济结构合理化,促进全市国民经济协调发展。
(三)提出全市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负责投资的宏观调控管理,依规章核发固定资产投资许可证。对财政预算基本建设资金、政府专项基金及政府性基金的基本建设使用实行计划管理,审批下达财政预算基本建设资金、政府专项基金、各种政府性基金基本建设使用计划;安排国家和自治区下拨的专项投资,编报扶助老少边穷地区经济开发计划和以工代赈计划;审批下达限额内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和其他投资计划,审核上报限额以上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和房地产开发投资计划;商有关部门确定直接融资用于固定资产投资总量和使用方向;指导和监督国外贷款建设资金的使用,向政策性银行推荐贷款项目,并指导监督贷款的使用方向,会同有关部门审核上报地方企业债券发行计划;指导和协调全市招投标工作,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起草贯彻实施《招投标法》的有关规定、措施和办法;审核市房地产开发公司的成立。
(四)负责全市重大基本建设项目的布局和前期工作的组织、协调、管理。安排国家、自治区和市拨款建设项目、市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确定年度全市重点基本建设项目、境外投资项目,审核上报自治区重点基本建设项目;审批限额内基本建设项目和利用外资项目,审核上报限额以上基本建设项目、利用外资项目以及需上级平衡资金、资源的基本建设项目;审核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对企业用自有资金和商业银行贷款建设的一般基本建设项目实行备案制;负责重点建设项目的协调和组织稽察工作;编报重点建设项目用地和农用土地转建设用地的年度计划。
(五)负责分析财政、金融等部门以及其他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情况,分析研究市内外经济形势,对全市宏观经济运行进行预测、预警,研究经济运行中带有全局性的重大问题,并提出宏观调控的对策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