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梧州市建设规划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梧政发[2001]11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梧州市建设规划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予以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抓紧实施。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日
梧州市建设规划委员会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梧州市党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桂委会〔2001〕151号)和《中共梧州市委员会、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梧发〔2001〕48号)的精神,组建梧州市建设规划委员会。梧州市建设规划委员会是负责城市建设和城市规划管理的梧州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划出的职能
1.城市管理(含城市供水排水、燃气、公共客运交通、市政设施、市容环境卫生、城建监察等公用事业行业)的职能交给市政管理局。
2.规划、建设法规执法监察职能委托城建监察队伍行使。
3.原规划管理局承担的测绘行业管理职能。
4.建材工业、建筑机械行业管理的职能交给市经济贸易委员会。
5.城市防洪、排涝职能分别交水利局、市政管理局。
(二)划入的职能
1.负责小城镇综合改革试点工作。
2.负责城镇墙体材料改革工作。
3.负责对城市基础设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建设、经营)进行监督管理。
(三)转变的职能
1.对全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交由建设单位或业主依法组织,委托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对验收过程进行监督。
2.对委管理行业科技成果转化应用,技术咨询和信息交流(含城市规划有关的技术咨询、信息交流)等方面的补助性、技术性、服务性职能交给事业单位或委托有关协会组织办理。属于市场调节的职能转移给市场。
3.工程建设预算定额、建设工期定额、工程造价等管理制度的编制和修订的具体工作,委托事业单位或有关社会中介机构承担。
二、主要职责
根据上述职能的调整,梧州市建设规划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