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市政公共设施(道路、桥梁、排水、排涝、路灯、环境卫生等设施)的维护、更新和改造;依照上级有关规定和分工,审批有关单位或个人提出设置户外广告、标语牌、画廊、停车场的申请;依照规章审批城市道路挖掘、占道申请;依照规章核准本市车辆清洗站申请,核准《城市排水许可证》;负责全市市政排水管网内的排水监测和污水处理工作。
协同水利主管部门做好市区防洪堤的维护、管理工作。
4.负责全市燃气、城市公共客运交通、市容环境卫生公用事业的行政管理、行业管理。指导市容环境的综合治理,参与制定城市规划和环境卫生专项规划及审批公共、民用建筑中卫生设施的设计,指导全市环境卫生公用设施的维护、更新和改造;依照规章审批发放《城市燃气供应网点资格证书》(800户发下)、《燃气用具销售单位经营许可证》、核准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
负责城市供水、计划用水、节约用水、规划区域地下水资源的开发、利用、管理和保护工作。
5.负责房地产行政和行业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和完善全市房地产市场体系。依法管理房政、产权产籍、房地产行业,规范房地产市场;负责城市规划区内的房地产转让、抵押评估、房屋安全鉴定、白蚁防治、房屋维修、物业管理、房产测绘、房地产评估等中介服务、直管公有住房等管理;依照规章审批物业管理企业临时资质;依法核准房屋权属登记、房屋产权抵押登记,依照规章核准房屋装饰工程、房屋修缮单位资质认定、城市公有房屋租赁登记、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的使用(业主委员会成立前)等事项;依照规章对住房置业担保公司设立和房地产市场估价单位资质认定、房地产中介机构资质认定、物业管理企业二、三级资质认定进行审核;依照规章实行私有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参与全市住房制度改革工作;负责廉租房建设、管理和落实私房改造政策工作,依照规章审批城镇廉租房承租的申请,依照规章核准代管私房的发还;指导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
6.负责全市园林绿化行政和行业管理。负责全市风景名胜区的申报和总体规划的审查报批及重大建设项目的审查;负责所辖公园、绿地、山林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监督、检查市风景名胜区和城市园林规划的实施;指导城市规划区内的绿化和生物多样性工作;指导园林绿化科学技术的研究、应用和推广,花卉苗木的生产、园林产品的销售和护林防火工作;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国家规定的绿化指标及本市的实际情况,拟制定和适时修订本市远、近期绿化系统规划,提出分阶段或分年度实施计划;负责在公共绿地开设商业、服务摊点及游乐项目、城市树木移、修或其他处理的审批,依照规章审批临时占用城市公共绿地和城市树木砍伐,发放许可证书;依照规章核准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改变城市绿化用地使用性质;依照规章对城市工程建设项目中配套绿化工程的立项及竣工验收、古树名木的迁移进行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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