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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梧州市市政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梧州市市政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梧政发[2001]11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梧州市市政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予以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抓紧实施。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日

梧州市市政管理局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梧州市党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桂委会〔2001〕151号)精神,在房产管理局、园林管理局基础上,组建梧州市市政管理局(保留房产管理局牌子)。梧州市市政管理局是市政府主管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房地产管理、园林绿化管理和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工作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增强职能
  强化全市市政公用事业、市容环境卫生、城建监察管理工作。
  (二)划入职能
  1.划入原市建设局承担的市政公用事业(含市政工程设施、城市供水、排水、燃气、公共客运交通等)和市容环境卫生、城建监察的行政管理职能。
  2.划入原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的职能。
  (三)弱化和转移的职能
  将市政、公用事业、房产、园林绿化、环卫等工程项目建设的具体业务交由各企事业单位负责。
  二、主要职责
  根据上述职能调整,市市政管理局的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有关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房地产管理、园林绿化管理、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等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规;根据梧州市的实际情况,制订相关的政策、办法,进行行业管理。
  负责城市市政公用事业、房地产、园林绿化、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行政执法(包括行政处罚)。
  2.根据市政府的部署和城市管理的要求,编制全市城市管理的发展计划和行业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提出各个时期城市管理的中心任务,并组织检查、落实。
  3.负责全市市政工程的规划和管理,对全市市政公用事业重点工程项目设计和施工过程中的组织协调和宏观管理工作;负责市政工程行业管理,对市政工程施工企业资质进行初审,对市政工程施工实行许可管理制度;对市政公共设施的设计、施工实行审查和验收的备案制度;指导、检查、督促工程进度、工程质量,确保按期竣工投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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