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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梧州市农业机械化管理中心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梧州市农业机械化管理中心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梧政发[2001]12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梧州市农业机械化管理中心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予以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抓紧实施。

  二OO一年十二月五日

梧州市农业机械化管理中心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梧州市党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桂委会〔2001〕151号)和《中共梧州市委、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梧发〔2001〕48号)精神,梧州市农业机械化事业局改为梧州市农业机械化管理中心。为主管全市农业机械化的市人民政府直属事业单位。
  一、职能调整
  (一)下放职能
  将原指导县(市)农机供应公司的职能下放给县(市)农机部门负责。
  (二)转变的职能
  1.有关农机维修材料的计划、分配协调职能,调整为引导农机维修行业通过市场调节合理配置资源。
  2.有关指导农机维修网络建设以及推广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等职能,调整为负责农机维修行业管理。
  二、主要职责
  根据上述职能调整,梧州市农业机械化管理中心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在农业机械化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提出本市农业机械化发展的方向和规划;贯彻实施国家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农业机械化工作条例、规章、标准及市人民政府的决定,并依法监督实施。
  (二)研究提出农业机械化重大技术措施建议;负责农业机械化重点科技项目的论证、申报和实施,负责新技术引进、开发、推广、应用;负责制定、申报本市农机化专项事业经费计划,对批准实施的项目进行指导、监督、管理。
  (三)负责对农业机械的使用进行宏观管理,组织协调引导农业机械产品结构调整与更新,提高农业机械化普及和应用水平,充分发挥农业机械在农业生产、农村经济和农民生活中的作用。
  (四)负责实施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农用运输车等农业机械的安全监理,进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技术培训。依规章核准拖拉机驾驶员证、二级《农机维修技术合格证》、农机机械牌证,审核一级《农机维修技术合格证》。
  (五)组织协调农业机械投入抢险救灾和农业开发,搜集、汇报农业生产灾情,负责农业救灾柴油指标及各项补贴资金的分配,使用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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