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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

  42.加强教育督导工作。充分发挥各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部门的重要作用,健全督导评估制度,强化督导职能,开展督政督学工作。重点指导、督促各级人民政府打好初中入学高峰期间巩固与发展“普九”攻坚战。积极开展对基础教育重点难点问题的专项督导检查。把保障实施素质教育作为督导评估的重要任务,建立对县级人民政府实施素质教育的评价机制,开展对中小学素质教育水平评估工作,推动素质教育全面实施。健全“两基”年审制度和复查制度,推动各县(市)、区以降低初中辍学率为重点,大力加强“两基”巩固提高工作。“十五”期间,各级人民政府对实施素质教育的先进地区、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
  43.基础教育以政府办学为主,积极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办学。学前教育以政府办园为骨干,积极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幼儿园。义务教育坚持以政府办学为主,社会力量办学为补充。普通高中教育在继续发展公办学校的同时,积极鼓励社会力量办学。
  积极推进办学体制改革。政府要加强对办学体制改革试验的领导和管理。对公办薄弱学校、国有企业所属中小学和政府新建的学校等,经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进行按民办学校机制运行的改革试验。学校实行转制前,必须对学校资产进行登记,由新兴办者负责对学校资产保值、增值;如停办,必须把学校资产退还地方人民政府。
  民办学校在招生、教师职务评聘、教研活动、表彰奖励等方面与同类公办学校享受同等权利。政府要对办学成绩显著者予以表彰奖励。社会力量兴办的全日初中小学办学所得合法资金,在留足学校发展资金后,可适当安排经费奖励学校兴办者。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加强对民办中小学、幼儿园的指导和监督,认真审核其办学资格和条件,规范其办学行为,保证其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
  44.稳妥地搞好国有企业中小学分离工作。制定政策,多渠道筹措资金,落实分离中小学的办学经费,保障企业所属中小学分离工作的顺利实施。企业中小学的分离应尊重企业的意愿。转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的企业中小学,其校园、校舍、设施、设备等,应同时由政府管理使用,不得挪用、侵占和截留,确保校产不流失;其校长、教师、职工等,经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考核,统筹安排编制内具备教师资格人员的工作。企业要继续办好未分离的中小学。
  45.加强中小学安全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学校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以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从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高度重视中小学安全工作,以预防为主,加强安全教育,增强师生的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重点防范危及师生安全的危房倒塌、食物中毒、火灾、交通、溺水等事故;建立健全确保师生安全的各种规章制度、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狠抓落实;切实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开展警民共建学校活动,维护学校及周边治安秩序,严厉打击扰乱学校治安和危害师生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
  46.重视家庭教育。通过家庭访问等多种方式与学生家长建立经常性联系,加强对家庭教育的指导,帮助家长树立正确的教育观念,为子女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家庭环境。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团体要开展丰富多彩的家庭教育活动。学校要加强和社区的沟通与合作,充分利用社区资源,开展丰富多彩、文明健康的教育活动,营造有利于青少年学生健康成长的社区环境。
  47.动员全社会关心支持基础教育。基础教育是全社会的共同事业,新闻媒体要进一步加大对实施科教兴市战略,推进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宣传力度,深入动员社会各界关心、支持基础教育,继续开展“希望工程”、“春蕾计划”及城镇居民对农村贫困学生进行“一帮一”等多种形式的助学活动。各级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要发挥各自优势,共同努力,形成有利于青少年健康成长的良好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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