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切实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
18.依法完善中小学教师和校长的管理体制。各级人民政府要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的中小学教师的管理权限,大力推进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制度,优先录用师范院校毕业生到义务教育学校任教。高中教师的补充,在录用师范院校毕业生的同时,注意吸收具有教师资格的其他高等学校毕业生。推行教师聘任制,建立“能进能出、能上能下”的教师任用新机制,实行教师职务聘任和岗位聘任统一,建立激励机制,健全和完善考核制度。改革中小学校长的选拔任用和管理制度。推行中小学校长聘任制,逐步建立中小学校长公开招聘、竞争上岗的机制,积极推进校长职级制。
19.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中小学编制管理,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制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4号)的有关规定和自治区制定的具体实施办法,严格执行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规范学校编制管理和内设机构(岗位)设置,精减压缩中小学校非教学人员。各级政府工作部门和教育科研机构、教学研究机构、勤工俭学机构、乡镇教育辅导机构等事业单位,不得借用或占用、变相占用中小学教职工编制。要坚决清理各类“在编不在岗”人员编制。退休教职工和自然减员的编制,属于学校的缺员编制,任何部门不得调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调配教师补充或会同人事部门公开招聘。
对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实行动态管理。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教育事业发展与学校办学规模的变化来增减教职工编制,保证普及初级中等教育、发展高中阶段教育、普及信息技术教育和小学增设英语课等扩大基础教育发展规模的需要。
中小学机构编制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其他部门和社会组织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干预,下发文件和部署工作不得有涉及学校机构和人员编制方面的内容。
20.县级机构编制主管部门、教育行政部门按编制标准配足教职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教育事业发展规划,提出本地中小学人员编制方案;机构编制部门按照国家编制标准和自治区的实施办法,会同财政部门核定本地中小学人员编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教育部门在核定的编制总额内,按照班额、生源等情况具体分配各校人员编制,并报同级机构编制部门备案;财政部门依据编制主管部门核定的人员编制,核拨中小学人员经费。
要实行教师资格准入制度,严把教师进口关。严格教师资格条件,坚决辞退不具备教师资格的人员,辞退不能履行职责的教师,逐步清退代课人员。不满员的学校不得聘请代课教师顶编,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在教育系统内部调配或会同人事部门向社会公开招聘具有教师资格的人员任教。新招聘人员可实行聘用制,按同工同酬原则,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在编的教师因病假、事假、产假、脱产进修等,经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方可聘请具有教师资格的人员临时代课,聘用时间不得超过1年,在编教师回校后应及时辞退所聘代课人员。要严格编制管理,不得超编进人。对违反编制规定擅自增减教职工人数的,应当责令其纠正,并视情节轻重对有关责任者给予处分。
21.调整优化教师结构,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教师队伍。进一步加大培养力度,努力提高中小学教师的学历层次和整体水平。到2010年,全市60%的小学教师具有专科学历,50%的初中教师具有本科学历,25%的高中教师具有硕士学位。加大中小学信息技术教育、外语、艺术和综合类课程师资的培养培训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