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

  10.县(市)人民政府要建立中小学教职工工资的保障机制,从2001年起,由县财政统一安排发放教职工工资。原来各乡镇财政收入中用于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发放的资金要划拨上交到县级财政。县级财政按规定设立“中小学教职工工资资金专户”,凡安排的中小学教职工工资性支出,由财政部门根据自治区核定的编制和中央、自治区统一规定的工资项目及标准,通过银行按月足额直接拨入教职工在银行开设的个人账户。
  11.继续做好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费的征收管理工作。农村教育费附加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征收,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监管,由乡镇人民政府全额用于发展本乡镇的义务教育事业,主要用于农村中小学的校舍建设及维修、危房改造、教学设备和学校布局调整等方面,如有余额,可补充学校公用经费的不足,但不得用于发放教职工工资。农村教育费附加要作为教育专项资金,列收列支。各级人民政府不得用教育费附加抵顶财政应投入的教育基建和教育事业费拨款。
  12.统筹安排校舍建设资金,高度重视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各级人民政府要把中小学校建设列入基础设施建设的统一规划。各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并安排资金及时改造中小学危房,杜绝因危房倒塌而造成的伤亡事故发生,确保师生的安全;统筹安排新建扩建校舍、运动场所需要的土地和建设资金。乡镇、村对学校建设所必需的土地,要按有关规定进行划拨;为改造危房而开展的农村教育集资,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集资款要全部用于当地农村学校的危房改造,不得挪作他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借机向农民乱收费和摊派各种费用。提倡农民通过义务劳动支持农村中小学改造危房。
  13.合理安排中小学正常运转必需的公用经费。各级人民政府按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的大中城市城区、县城、建制镇、一般地区农村、贫困地区农村各类中小学校公用经费标准和定额核定中小学校经费预算。公用经费除从杂费中开支外,不足部分由市、县、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公用经费标准和定额在财政预算中予以安排,保证学校的正常运转。
  14.进一步控制中小学收费标准,规范中小学的收费行为,加强收费管理。蒙山县农村义务教育学校试行由中央有关部门规定的“一费制”收费制度;其他县(市)、区按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确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费。在收费标准幅度内,不同类别地区的不同等级学校可以实行不同的收费标准。
  中小学的学费、杂费、课本费应专款专用,杂费收入应全额用作学校公用经费,不得用于教职工工资、津贴、福利、基建等开支。各级人民政府和任何单位不得截留、平调和挪用中小学收费资金,也不得向学校乱摊派或乱收费。各地原来制定按一定比例对中小学收费征收的政府统筹调剂资金的规定一律停止执行,今后中小学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免交政府统筹调剂资金。严禁乱收费或借收费搞不正之风和腐败行为,坚决刹住一些地方和学校的乱收费,切实减轻学生家长特别是农村学生家长负担。
  15.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教育经费的监督、检查和审计,完善举报制度,加强对教职工工资经费的监管。对于违反规定乱收费,截留挪用挤占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费、教育专项资金、教职工工资资金、中小学收费资金的,要及时严肃查处。对于不能保证教师工资发放,挪用挤占教职工工资资金的地方,一经查实,停止中央和自治区财政的转移支付,扣回转移支付资金,并追究主要领导人的责任。
  政府有关部门和学校要进一步加强财务管理,努力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16.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完善并落实中小学助学金制度,加大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力度,采取减免学杂费、课本费、住宿费等办法减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负担。
  17.积极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对基础教育捐赠。对纳税人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的所得额中全额扣除。具体办法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向农村义务教育捐赠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03号)的规定办理。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