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市财政周转金减免和回收奖励有关规定的通知
(梧政发[2002]2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区财政厅关于我区清理整顿财政周转金实施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1999〕65号)和《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加强我区财政周转金清理回收工作的通知》(桂财资字〔1999〕5号)的要求,我市已对财政周转金借款进行了清理整顿工作。为了加快我市财政周转金清理回收工作,加大清欠力度,减轻欠款单位的经济负担,现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对市财政周转金清理回收作如下规定:
一、减免市财政周转金及资金占用费的规定
(一)减免市财政周转金的规定
1.属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各项技改借款(包括建设银行梧州分行移交“五小工业贷款”)、1993和1994年税制改革欠税企业缴库的财政借款,实行借改拨的办法,由市政府拨给企业,增加企业的国有资本金。
2.对已破产的企业,原借用的财政周转金可根据法院的裁定书予以核销。
3.对使用历年滚存结余和行政事业单位专户借出的周转金,属特困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借款(包括欠缴的占用费),拨给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管理,保留债权,实行停息挂帐处理,不再收取占用费;属集体企业的借款,企业尚有资产或财物的,实行以物抵债的形式,将资产、财物拨给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管理,由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以租赁形式留给企业使用,可以收取一定的租赁费;属行政事业、联营和民营企业等单位的借款的减免,由市财政局审核提出处理意见,统一上报市政府。
(二)借有市本级财政周转金的单位,在2002年6月底前全部还清借款本金的,原欠交的资金占用费可全免。
(三)下列情况不列入减免范围:
1.从上级(自治区级以上)和各金融单位拆借回来的借款。
2.各县(市)、区向市财政的周转金借款。
二、实行申报制度
对财政周转金及资金占用费的减免,由借款单位提出申请,经市经贸委、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
三、实行财政周转金清理回收奖励制度
(一)清理回收市财政(本级财力)不同年度借出的财政周转金,实行在回收的财政周转金及资金占用费中按不同比例计提奖励经费。如重新办理签订续借合同手续的,以第一次借款年限计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