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积极鼓励城镇退役士兵和转业士官自谋职业。要求继续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我市实施城镇退伍军人待安置期间发给生活补助费和自谋职业发给经济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梧政发〔2000〕18号)规定和要求:退伍义务兵申请自谋职业,每人发给一次性生活补助费5000元;转业士官(三级以上)自谋职业,每人发给一次性生活补助费10000元。凡申请领取自谋职业一次性生活补助费后,政府不再安排工作。各县(市)要全面实行退役士兵和转业士官自谋职业改革办法。对申请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要确保其各项优惠政策落实到位,由各县(市)人民政府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经费来源要通过财政拨款为主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等办法筹集,保证自谋职业退役士兵和转业士官一次性经济补助金按时发放。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和转业士官按照《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桂地税发〔1999〕180号)和《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桂地税转发〔2001〕70号)等有关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从事个体经营或者创办经济实体的,要视情免费核发营业执照。自谋职业和到非国有单位就业的退役士兵和转业士官档案,由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按规定托管。
其次,对不愿自谋职业的,由政府实行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的办法。为了充分体现对国防义务均衡负担原则,把市本级接收退役士兵和转业士官总量按接收单位职工人数、经济效益分配到各单位(具体单位和指标数量见附件)。各接收单位必须完成政府下达的安置任务,如个别单位确实有特殊困难,无法接收安置的,经市政府或安置部门批准,可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有偿转移金按每个退役士兵和转业士官3万元收取,作为自谋职业退役士兵和转业士官补助经费和职业技术培训经费,经费列入财政专户监督使用。
对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和转业士官,要确保其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接收安置的单位要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与退役士兵和转业士官签订劳动合同,可不约定试用期,合同期内非本人原因或严重过失不得解除劳动合同。退役士兵和转业士官符合城镇安置条件、在城镇安置就业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参加各项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其军龄连同待分配时间计算为连续工龄,并视同为社会保险缴费年限。
非个人原因未能及时分配的,由当地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的标准发给其生活补助费。由于接收单位原因导致退役士兵不能按时上岗的,从安置部门开出介绍信的当月起,由接收单位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工龄职工平均工资的80%,逐月发放生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