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与自办非国有企业在产权关系尚未界定和明晰前拖欠的职工社会保险费、税款及医疗费,随同企业产权归属的界定、劳动用工关系的确立和资财的分立、分账一并转入由当事企业承担。
四、关于采购供应问题
(一)非国有企业从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剥离出去后,双方原辅材料的合作严格按照市场经济运作,不得“高进低出”或“低进高出”,更不能无偿占有或使用。
(二)非国有企业因为历史原因长期无偿占用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原辅材料的,在界定和明晰产权的同时要进行造册登记和逐项核实。经确认后作为非国有企业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负债一并划转,并由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直接收回本金或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收取资金占用费。对一时无法核实的,企业应在财务上按来往帐处置。
五、关于产品协作问题
(一)凡由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为自办非国有企业提供的产品技术项目,其知识产权归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所有。
(二)在明晰和界定企业产权关系后,对由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无偿为自办非国有企业提供生产的技术项目,要进行无形资产评估,实行有偿使用或转让。亦可作为技术参股与使用企业进行合作经营,参与权益分配。
(三)由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无偿向自办非国有企业提供的产品商标,作为无形资产实行有偿使用或出让。
六、关于法律责任问题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国有资产主管部门和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依照有关规定,责令其限期纠正、追回损失,并没收其非法所得,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责任:
(一)企业不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和产权界定,或在资产评估和产权界定中随意损害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二)企业违反有关规定,将国有资产(包括无形资产)低价出售或无偿处置给自办非国有企业或个人的。
(三)国有资产经界定明晰后,企业不按规定及时办理资产或产权转移手续,造成国有资产或产权仍被非国有企业无偿占用,以致损失的。
(四)企业不按有关规定,仍然为原自办非国有企业提供担保或抵押,或继续对其进行投资、赊账经营,或继续“暗箱操作”,向其采购大宗原辅材料和协作配套产品,导致国有资产损失的。
(五)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违反有关规定,继续让其自办非国有企业侵占国有企业资产,挪用国有企业资金,损害国有企业权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