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产权关系界定明晰后,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法人代表不得再兼任非国有企业的法人代表。对已兼任非国有企业厂长、经理的应脱钩;对以主办企业名义派往非国有企业担任厂长、经理或其他职务的中层干部和其他人员,由当事人选择或返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工作、或留在非国有企业工作,其劳动用工关系既可留在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也可转入现用工单位,但其社会保障金(费)的缴纳应由用工单位负责。
(四)产权关系明晰后的非国有企业人事任免权,按资产的性质及资产的权属关系由出资人依照有关法规自主行使。
三、关于资本和财务管理问题
(一)在界定和明晰产权关系后,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与自办的非国有企业,按资产纽带关系或经济合作伙伴关系理顺和规范双方之间的资财管理。
(二)对拥有子公司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要严格依照《
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建立母子公司资财管理体制,并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子公司承担有限责任。
(三)对拥有分公司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公司应建立以现金流为核心的内部资金管理制度,实行资金统一管理、统一调度、统一使用,明确资金调度权限和程序,严格控制公司资金流向,提高企业资金运转效益。分公司不得巧立名目、擅开账户,搞“体外运行”、帐外流转。
对权属公司的一切有形资产或无形资产,分公司不享有独立的收益权和处置权。
(四)具备法人资格和实行经济独立核算的非国有企业,因历史原因无偿占有或使用国有资产的,要限期追回,并从无偿占有或使用的最初期酌情向其清算和追收资金占用费或财产租用金。因生产经营需要继续占有和使用国有资产的,依法实行有偿占有和使用。
(五)允许和鼓励非国有企业出资收购原无偿占有或使用的国有资产。购买者应出具不低于所购买企业(或国有资产)价款的有效资信证明,不得以所购买企业(或国有资产)的资产作抵押,获取银行贷款购买该企业(或国有资产)。购买者应一次性支付价款;确有困难的,经出售方同意可分期支付价款。分期支付价款,首期付款额不得低于价款的30%,一年内应支付价款的70%,两年内必须付清价款。未付价款部分参照银行贷款利率由购买者向出售方支付利息。
(六)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为自办非国有企业形成和承担的债权、债务,包括提供的各种经济担保,必须进行清理,并做好登记,进行跟踪监督。在明晰和界定产权关系的基础上,将属于非国有企业的债权、债务划归其自行负责承担。对已为自办非国有企业提供的经济担保,要以被担保企业的资产进行反担保或向银行作抵押。今年,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原则上不得再为非国有企业提供经济担保,以减少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担保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