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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资产管理规范企业经营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

  3.以国有企业名义担保,用借入资金创办起来的非国有企业,其资产和权益。
  4.国有企业接受馈赠转入自办非国有企业而增加的资本金及权益。
  5.在实行《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以前,国有企业从留利中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职工奖励基金和“两则”实行后用公益金创办的非国有企业,其资产和权益。
  6.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国有资产并购其他企业(单位),并取得产权,不管其采取何种形式、何种方式经营,其产权和权益。
  7.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将国有资产租赁给集体或个人经营的,其收益权形成的资产。
  8.国有企业实行以还本付息的集资(筹资)等形式自办非国有企业形成的净资产。
  9.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没有法律依据归集体、个人所有的资产。
  10.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国有资源(包括土地使用权)及其开发使用后取得的收益。
  11.国有控股或参股企业有上述6、7、9、10情形之一而形成的净资产,按国有股应占的股份享有相应的权益。
  (五)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对外投资所有权的界定:
  1.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对外投资,是指企业以资金、设备、技术(包括知识产权)、土地、厂房、物资等投入各类合资、合营、联营、股份制、集体及其他企业(单位),并获取收益的行为。
  2.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对外投资清理和界定产权关系的范围包括:(1)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主要清理中方原始投资的国有股份和资本金数额及增值部分;(2)股份制企业主要清理法人股股份及其增值部分;(3)其他非国有企业主要清理和界定企业原始投资的资本(资产)和增值部分。
  (六)国有资产的产权经界定和明晰关系后,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对自办的非国有企业(单位)提供使用的国有资产,原则上可采取以下方式处理:(1)可留在原非国有企业、单位继续使用,按规定收取国有资产应得的收益;(2)可实行租赁经营,由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收取租金;(3)可按有关政策规定,实行有偿转让;(4)可按联营性质的有关规定合作经营;(5)可按股份制企业进行改组改造,共同出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
  二、关于企业劳动人事管理问题
  (一)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各种名义和方式兴办的非国有企业,其劳动用工按国家劳动用工法规及“谁用工关系属谁”的要求,进行全面清理和明晰。对在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国家固定工、合同工,其去留由员工本人选择确定,重新明确,同意留在非国有企业工作的,按国家有关劳动法规给予一次性补偿后,不再保留国有职工身份。对由非国有企业自行招聘的员工,其合同关系如已并入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统一管理,核实后要从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中剥离出去。
  (二)劳动关系明确后,按照“谁用工、谁统筹、谁缴费”的要求,建立职工社会保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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