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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资产管理规范企业经营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

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资产管理规范企业经营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
(梧政发[2002]3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关于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精神,根据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的要求,以及自治区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进一步理顺我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与其在各个历史时期以国有资本(资产)或职工集资(入股)、或其他方式自办的非国有企业的产权关系,以加强我市国有资产管理,规范企业经营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建立良好经济秩序,促进全市经济持续稳定发展。
  一、关于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问题
  (一)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在各个历史时期以国有资本、或国有实物资产、或国有知识产权、或职工集资入股自办的各类非国有企业,应按照“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进行资产清理、资产登记、资产评估、资产核准、产权界定和产权确认。
  (二)理顺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与自办非国有企业产权关系应遵循以下原则:
  1.“谁投资、谁所有、谁收益”的原则。
  2.实事求是和尊重历史、尊重事实的原则。
  3.“宜粗不宜细”的原则。
  (三)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与自办非国有企业的资产清理、登记、评估、核准和产权界定、确认工作。在企业自行清理、登记、申报的基础上,由有相应资质的中介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后,再由负责企业国有资产与财务管理的财政部门对申报企业的财产进行清产核资和产权的界定、确认。
  (四)产权界定是理顺企业产权关系的重要环节。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属下列情况之一的资产为国有资产:
  1.国有企业以货币、实物和所有权属于国家的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等向新办企业投入的资本金及收益。
  2.自办非国有企业以国有企业资本金或在经营中借入国有企业流动资金形成的税后利润,或经批准留给企业作为增加投资的部分以及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公益金和未分配利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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