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梧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老龄事业发展“十五”规划意见的通知

梧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老龄事业发展“十五”规划意见的通知
(梧政发[2002]5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老龄工作委员会提出的《关于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老龄事业发展“十五”规划〉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关于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
老龄事业发展“十五”规划的意见
(市老龄工作委员会 二○○六年三月三十日)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老龄工作委员会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老龄事业发展“十五”规划的通知》(桂政发〔2002〕43号),为加快我市老龄事业发展的步伐,结合我市老龄工作的实际情况,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对老龄工作的认识
  老龄工作是一项战略性的工作,随着老年社会来临,其重要意义尤其突出。据2000年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我市60岁及以上人口为306034人,占全市总人口的l0.57%;65岁及以上人口为211326人,占全市总人口的7.2%;80岁及以上人口为35959人,占全市总人口的1.24%。按照国际惯例,我市已经进入老龄社会。
  人口平均寿命延长、老年人口增加是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医疗卫生条件改善的重大成果,是社会文明进步的一个标志。但是,人口老龄化也给社会经济和人民生活带来广泛而深刻的影响:劳动年龄人口的抚养负担加重,社会养老和医疗保障费用负担增加,养老、照料与服务等社会问题日益突出。老龄问题己成为不容忽视的一个重要社会问题,因此,各级政府要提高对老龄工作的认识。
  二、发展老龄事业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依照《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老龄工作的决定》(中发〔2000〕13号)、《中国老龄事业发展纲要》(国发〔2001〕16号)、《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老龄工作委员会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老龄事业发展“十五”规划的通知》(桂政发〔2002〕4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要求,从我市的实际出发,适应人口老龄化的发展趋势,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运用市场机制,动员全社会的力量,推动老龄事业健康、有序地全面发展,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教、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促进我市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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