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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梧州市燃气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梧州市燃气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梧政发[2002]5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梧州市燃气管理暂行办法》已于12月19日经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19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梧州市燃气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燃气管理,安全、合理地使用燃气,保障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广西壮族自治区燃气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内生产、储存、输配、运输、经营、使用燃气和进行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以及城市燃气设施器具的生产、销售、安装、维护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梧州市市政管理局是本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梧州市燃气管理处具体负责燃气行业的日常管理工作。
  市所辖各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行政主管部门。
  建设规划、公安消防、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商、环保、气象、价格等部门在各自法定职责权限范围内,做好燃气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 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燃气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
  (二)参与制定和组织实施本市燃气专业规划和近期计划;
  (三)参与新建燃气工程的选址、定点;组织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工程项目的设计审核、施工监督和竣工验收的有关工作;
  (四)负责燃气经营单位、自供单位的资格审查和资格证的发放工作;
  (五)会同质量技术监督、工商等部门对生产、销售燃气器具单位及燃气经营单位供气质量、数量的检查、监督,负责对燃气用具安装、维修和使用的监督检查;
  (六)按规定负责燃气行业有关人员的培训工作;
  (七)参与燃气事故的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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