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廉洁自律,不以权谋私。
3.严格按税法办事,积极组织税收入库。
4.工作成绩突出。工作勤奋,任劳任怨,不怕艰苦,出色完成征收任务。
(四)纳税先进单位条件
1.及时、正确计算当月税收,不偷税漏税。
2.按时足额缴税,不欠期税,并逐步清理历年欠税。
3.在本区域内上缴税额较大。
(五)纳税先进个人条件
1.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思想上、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
2.模范遵守税收法规,不偷税漏税。
3.按时足额交纳税款,不欠期税,并逐步清理历年欠税。
4.本单位或本人所缴税额在本区域数量较大。
三、评选名额
评选名额共82名(个),其中:
(一)财税工作先进单位共8个。其中县(市)、区人民政府3个,市直企业主管部门3个,市财税部门及其他部门2个。
(二)财税工作先进集体共10个。其中财政部门3个,国税部门3个,地税部门3个,其他1个。
(三)财税先进工作者共32名。其中市财政局2名、市国税局3名、市地税局3名,万秀区财政局、蝶山区财政局、郊区财政局各1名,岑溪市财税部门4名、苍梧县财税部门4名、藤县财税部门6名、蒙山县财税部门3名,其他4名。
(四)纳税先进单位共12个。其中市直企业4个,各县(市)、区各1个,自治区直属企业1个。
(五)纳税先进个人共20名。其中市直5名,万秀区、蝶山区、郊区各1名,岑溪市、苍梧县、藤县、蒙山县各3名。
四、评选方法和材料报送
(一)评选财税工作先进单位。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企业主管部门、市财税部门根据评选条件撰写先进事迹材料和填写呈报审批表一式两份。
(二)评选财税工作先进集体。由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根据评选条件和所辖部门的情况,将名额分解到本局和各县(市)、区。市直财税部门先进集体的事迹材料由单位审核签署意见,各县(市)、区财税部门先进集体的事迹材料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核签署意见。
(三)评选财税先进工作者。由各县(市)、区根据评选条件和单位的情况,将名额分解到各财税单位。各单位按照自下而上的评选程序提出推荐名单,单位党组织集体研究同意后,填写呈报审批表。属市直财税部门的,由单位签署意见;属各县(市)、区的,分别由单位(乡镇政府)、县(市)、区政府审核签署意见。
(四)评选纳税先进单位。由企业根据评选条件撰写先进事迹材料和填写呈报审批表。属市直企业的,将事迹材料送主管部门和市国税局、市地税局签署意见;属各县(市)、区企业的,由县(市)、区根据分配的名额提出推荐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