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成立市土地储备交易管理中心的通知
(梧政发[2003]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
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2002〕第11号令)以及《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国土资源厅监察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市场秩序有关问题的通知》(桂政发〔2002〕48号)精神,以及市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原则通过的《
梧州市国有土地储备实施暂行办法》(梧政办发〔2003〕21号)和《梧州市国有土地交易市场管理暂行办法》(梧政办发〔2003〕22号)的有关规定,为了更好地实施我市国有土地储备、交易的管理办法,切实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进一步规范土地交易行为,市政府决定成立市土地储备交易管理中心,为自收自支事业法人单位,由市国土资源局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