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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清查处理新兴三路两侧及红岭小区建设用地的通知

  对由投资者投资开发的土地但至今未办理用地手续的处理,由市国土资源局从市土地储备或出让收益中分别情况对投资者按实际投入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后,全部作政府储备用地处理。
  三、处置闲置土地的几点要求
  (一)市国土资源局应当在地籍调查和土地变更登记的基础上,查清闲置土地位置、面积等情况,建立闲置土地档案,监督跟踪其利用情况。
  (二)市国土资源局对已认定的闲置土地,应当通知土地使用者,拟定该宗闲置土地处置方案。闲置土地上依法设立抵押权的,还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参与处置方案的拟订工作。处置方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国土资源局组织实施。
  (三)市国土资源局对依法收回的闲置土地,要根据市政府和我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的要求重新明确用途、设定使用条件、确定供地方式,并向社会公告。
  (四)因处置闲置土地而致土地权属、土地用途发生变化的,土地使用者应在接到通知后15日内到市国土资源局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市国土资源局应通知计划、建设规划等部门撤销或变更相关批准文件。土地使用者逾期不办理的,由市国土资源局直接予以变更。
  (五)清查和处理的具体组织和实施工作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市计划、建规委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在近期内完成清查和处理工作。
  (六)今后凡被认定为闲置土地,未经处理的,不能办理转让、出租、抵押和办理建设用地报建手续。
  (七)为了防止新的闲置土地发生,从现在起凡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必须按规定进行建设,逾期将按有关规定处理。市国土资源局要加强项目建设用地的全程管理和监督。
  四、执行中的有关纪律
  (一)造成土地闲置的土地使用者,必须接受依法作出的处理意见。凡应按规定缴纳土地闲置费的,逾期不缴纳甚至拒缴土地闲置费的,由市国土资源局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各有关土地使用者要支持和配合土地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妨碍执行公务者,视情节由监察部门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处理或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其他
  市区范围内其他地段建设用地的处置,按本通知精神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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