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土地使用者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的,市国土资源局应当予以纠正,并根据情节可给予警告、罚款直至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处罚。
二、各类土地的处置办法
(一)对自取得用地批准书之日起连续2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处理
用地单位和个人自取得用地批准书之日起连续2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市人民政府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二)对自取得用地批准书之日起满1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处理
用地单位自取得用地批准书之日起满1年未动工的,应当向市国土资源局缴纳每年每平方米2元的土地闲置费,并由市国土资源局责成土地使用者限期开工建设,逾期并连续2年未动工建设的,由市人民政府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三)对已动工建设但建设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1年的处理
用地单位和个人自取得用地批准书后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建设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1年的,应当向市国土资源局缴纳每年每平方米2元的土地闲置费,并由市国土资源局责成土地使用者限期开工建设,逾期并连续2年未动工建设的,由市人民政府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四)对开发建设的面积已达应动工开发总建设面积三分之一以上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1年的处理
用地单位和个人自取得用地批准书后已动工开发建设,开发建设的面积已达应动工开发总建设面积三分之一以上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1年的,由市国土资源局予以纠正,对未动工部分限期动工,逾期可根据情节可给予警告、罚款直至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处罚。
(五)对已取得用地批准书之日起满2年未动工开发建设且已设定抵押登记的处理
自取得用地批准书满2年以上未动工开发建设并依法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的,由市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后,对抵押权人以抵押借款额进行适当经济补偿。
(六)对已立项和作出规划用地定点而超过规定期限未办理用地审批手续的项目,由原批准立项和规划用地定点部门撤销立项和规划用地定点批文。
(七)对取得建设用地批准书未满1年和已满1年但已全部动工建设的处理
用地单位自取得建设用地批准书未满1年和满1年但已全部动工建设的,由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建规委商定限期竣工时间,逾期根据情节可给予警告、罚款直至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处罚。
(八)对由投资者投资开发的土地但至今未办理用地手续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