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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清查处理新兴三路两侧及红岭小区建设用地的通知

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清查处理新兴三路两侧及红岭小区建设用地的通知
(梧政发[2003]25号)


各城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近十年来,我市通过对新兴三路两侧及红岭小区的土地开发和利用,为我市的城市建设提供了土地资源,促进了我市行政中心西移和社会经济的发展。但是,新兴三路两侧及红岭小区存在的土地闲置现象不容忽视,一些项目用地在市政府批准后至今未按规定进行建设。这些土地闲置已不利于我市有限土地资源的利用,也不利于加快城市建设,更不利于规范土地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国土资源部《闲置土地处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03〕24号)的要求,对闲置土地必须加强管理,依法处置。为此,市人民政府根据我市闲置土地的实际情况作如下通知:
  一、依法处理闲置土地
  (一)闲置土地,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超过规定的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建设用地。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
  1.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建设用地批准书未规定动工开发建设日期,自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生效或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建设用地批准书颁发之日起满1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
  2.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的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1年的;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非农业建设项目的用地单位和个人必须在用地合同约定或用地批准文件规定的期限内动工。因不可抗力、国家政策重大调整、政府和政府部门行为或其他正当理由,致使用地单位和个人在规定期限内无法动工的,可以向原批准用地的机关申请延期,延期最长不得超过2年。
  (三)非农业建设项目的用地单位和个人自取得建设用地批准书之日起满1年未动工的,应当向市国土资源局缴纳每年每平方米2至10元的土地闲置费;连续2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市人民政府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是,根据前款规定经批准延期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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