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检查的内容
(一)办所条件
1、有无固定的办公场所。办公场所是租赁的还是本所购买或自建的,是否有使用权或产权的有效证明。
2、是否具备办公必需的设施设备条件。是否配备包括上网专线、电脑、外线电话业务报备所需设施等。
3、是否拥有法定的注册资本金。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注册资本金不少于人民币30万元,有无虚假、抽逃注册资本金等行为。
4、是否具有法定的注册会计师人数。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专职执业的注册会计师至少有5名,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专职执业的注册会计师至少有2名,注册会计师的注册时间、年龄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5、是否参加了每年的培训。
(二)各种资格
1、主任会计师或首席合伙人(法人代表)是否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
2、股东或合伙人是否具备注册会计师或其他执业资格,是否存在兼职、挂名行为。
3、注册会计师是否符合条件,是否存在兼职、挂名或跨所执业行为。
4、变更主任会计师、股东(合伙人)、名称等事项,是否存在未经备案批准的行为。
(三)内部管理
1、章程(合伙人协议)、出资人协议是否经过股东大会讨论集体研究制定,是否经过公证。
2、是否建立或修订较完善的内部规章制度,规章制度执行是否有效。
3、股东会(合伙人会)、董事会、全体员工等会议是否按章程(合伙人协议)要求及时召开,各种会议召开有无会议记录。
4、事务所与员工是否签订劳动协议,劳动协议是否规范,执行是否有效。
5、各项基金提取、缴纳是否及时足额。事业发展基金、风险基金、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医疗保险基金、会费等是否按规定比例足额提取和缴交,有无该提不提,该交不交和隐瞒收入等行为。
6、事务所本身的会计基础工作是否规范。有无专职会计人员,是否持证上岗,会计、出纳是否分设,是否设立会计账目,是否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并具备完整的会计资料,财务是否公开透明,年度会计报表决算是否经过全体股东讨论审议通过。
(四)业务质量
依据独立审计准则,质量控制准则和职业道德准则等有关法规规定,对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2003年以来在业务质量的把关、执业风险的把握、职业道德的遵守等方面进行检查。看有无违反规定不履行必要的审验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验证据而出具报告的行为;有无靠不正当手段来承揽业务的行为;有无不顾执业质量和成本、恶意压价竞争等行为。必要时要延伸到相关客户企业单位去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