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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浙江省海域使用权申请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二)法定代表人改变

  (三)通讯地址改变;

  第二十一条 对已批准的用海项目,自领取《海域使用权证书》之日起,海域使用权人无正当理由超过一年未按批准用途开发利用的,由受理机关责令其开发利用;连续二年未开发利用的,由原审核机关提请人民政府无偿收回海域使用权,注销《海域使用权证书》。

  第二十二条 海域使用最高期限,按照下列用海类型确定:

  (一)养殖用海十五年;

  (二)拆船用海二十年;

  (三)旅游、娱乐用海二十五年;

  (四)盐业、矿业用海三十年;

  (五)公益事业用海四十年;

  (六)港口、修造船厂等建设工程用海五十年。

  第二十三条 在2001年12月31日前已经使用海域,2002年1月1日以后继续使用的,符合海洋功能区划且无权属争议,可按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受理权限,由受理机关及同级人民政府办理登记造册,核发《海域使用权证书》,确定海域使用权,海域使用金自发证之日起征收。

  第二十四条 海域使用项目申请、审批、登记、确权过程中的资料应建档保存。归档整理要求:

  (一)一个海域使用项目的材料档案应包括硬皮封面、目录页和相关材料;

  (二)封面上写明归档编号、项目名称、使用权人、用海类型和归档时间;目录页写明内附材料的内容和所在页码;材料应按时间顺序装订,并在每页材料奇数页的右上角,偶数页的左上角(无内容可不打页码)打上连续页码;

  (三)将档案封面内容录入计算机数据库中进行管理;

  (四)海域使用档案材料按照海域使用审批权限,由同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归档,档案保存期为永久。

  (五)海域使用档案除书面材料外,形成的电子文档应定期做好备份。

  第二十五条 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海域使用管理统计表的要求,对审批的用海项目进行统计。

  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统计上报时限为:

  (一)县(市、区)于每季度末后5日内报市(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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