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二个以上申请人对同一宗海、同一用海类型同时提出使用权申请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方式取得海域使用权。
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方案由受理机关制订,经同级人民政府和审核机关审核后,报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受理机关组织实施。受理机关制订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方案时,应当对拟出让使用权的海域进行评估并征求同级有关部门的意见。
中标人或者买受人确定后应当与审核机关签订成交确认书,并在成交确认书约定的期限内签订海域使用合同。中标人或者买受人履行海域使用合同约定的缴纳海域使用金义务后,方可办理海域使用权登记手续。中标人或者买受人自领取《海域使用权证书》之日起,取得海域使用权。
第十八条 围填海及码头等海上固定构筑物的用海项目竣工后,海域使用权人应当在30日内向审核机关提交项目竣工验收申请。审核机关在受理申请起10个工作日内会同受理机关和宗海图制作单位对用海项目的用途、位置、面积进行复核。
经复核用途未改变,位置边界位移小于5米,面积误差小于1%的验收通过。
经复核不符合上款规定的,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
四十二条、第
四十六条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海域使用权人应当按照批准的用途合理使用海域,不得擅自改变海域用途;确需改变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报批。
转让、抵押、继承海域使用权的,海域使用权人或者继承人应当向原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由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将海域使用权出租或作价入股的,应当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海域使用权期限届满,海域使用权人需要继续使用海域的,应当至迟于期限届满前二个月向原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申请续期。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域使用权人应当提前30日向原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由原登记机关重新办理登记手续:
(一)海域使用权人名称改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