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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浙江省海域使用权申请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第十四条 审核机关在呈报人民政府审批时,除申请材料外,同时报送下列材料:

  (一)经审核部门签署意见的《海域使用权审批呈报表》;

  (二)受理机关审查及现场核实材料;

  (三)相关部门意见;

  (四)公示件;

  (五)异议复核结果材料;

  (六)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五条 受理、审查、审核机关在接到海域使用权申请或《海域使用权审批呈报表》之日起办理时限为:

  (一)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批的,县(市、区)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不含公示时间,下同)签署审核意见;

  (二)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县(市、区)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签署初审意见;设区的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签署审核意见;

  (三)由省人民政府审批的,县(市、区)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签署初审意见;设区的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签署审查意见;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签署审核意见;

  (四)由地方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报国务院审批的,县(市、区)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签署初审意见;设区的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签署审查意见;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签署审查意见。

  第十六条 海域使用权申请经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审核机关向申请人送达海域使用权批复文件和海域使用金缴纳通知,同时抄送相关政府和部门。

  申请人按海域使用权批复文件和海域使用金缴纳通知要求办理各项手续后,由人民政府或授权审核机关办理海域使用权登记,核发《海域使用权证书》,并在海域使用权登记后30日内向社会公告。

  申请人自领取《海域使用权证书》之日起,取得海域使用权。

  申请人无正当理由,在海域使用权批复文件和海域使用金缴纳通知规定期限内未按要求办理相关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用海申请。

  第十七条 海域使用权除按照申请与审批程序取得外,也可以采取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方式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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