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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浙江省海域使用权申请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五条 受理海域使用申请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为受理机关;有审批权人民政府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为审核机关;受理机关和审核机关之间的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为审查机关。

  第六条 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在申请受理、审查、审核和报批过程中,必须按照“三到场五清楚”的要求执行。“三到场”是指论证项目选址时要到场,确定界址时要到场,项目竣工时要到场;“五清楚”是指相邻关系清楚,界址清楚,用途清楚,使用期限清楚,使用金标准清楚。

  第七条 单位和个人(以下称申请人)需要使用海域的,应当在提交海域使用权申请前,委托具备海域使用论证资质的单位根据《浙江省海域使用论证管理办法》编制海域使用论证材料。

  第八条 按项目立项管理规定要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用海选址意见的,申请人应当向受理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受理机关签署意见后逐级转报,由项目立项主管部门的同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用海项目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书评审会纪要和专家评审意见,出具《×××用海项目选址意见》。

  第九条 申请人向受理机关提出海域使用权申请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式三份:

  (一)《海域使用权申请书》及申请海域的坐标图;

  (二)相关的资信证明材料;

  (三)可能影响周围其他海洋资源开发利用活动的初步协调意见;

  (四)有关海域使用论证材料;

  (五)有关补偿的承诺文件及补偿协议。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由项目主管部门依法审批或核准的用海项目,申请人还应提交项目批准或核准文件。

  申请人应当对其提供的材料真实性负责。

  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履行其他审批手续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十条 受理机关受理海域使用申请时,应当对申请海域是否属受理范围及申请材料是否符合要求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出具书面受理凭证。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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