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浙江省海域使用权申请审批
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海渔发〔2006〕10号)
沿海各市、县(市、区)海洋与渔业主管局:
为完善海域使用管理制度,规范海域使用权申请、呈报、审批程序,我局制定了《浙江省海域使用权申请审批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八月十九日
浙江省海域使用权申请审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完善海域使用管理制度,规范海域使用权申请、呈报、审批程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
浙江省海域使用管理办法》(浙政令第221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审批项目用海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2〕36号)、《
海域使用申请审批暂行办法》(国海发〔2002〕5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下列项目用海,由国家海洋局直接受理申请、审核和呈报:
(一)国家重大建设项目;
(二)国家级海洋自然保护区内的项目;
(三)海洋倾倒区项目;
(四)国家直接管理的电缆管道项目;
(五)油气及其他海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项目;
(六)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项目;
(七)国务院规定的其他用海项目。
国家海洋局直接受理的项目用海,在办理申请时,应同时抄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条 除本办法第二条规定以外,在本省管辖的平均大潮高潮时水陆分界痕迹线向海一侧的内水和领海的水面、水体、海床和底土,从事海域使用的单位和个人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县(市、区)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海域使用权申请的受理。跨行政区域的海域使用项目,由共同的上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受理。逐级审查、审核,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