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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全科医师规范化培养期间培养对象执业注册问题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全科医师规范化培养期间培养对象执业注册问题的通知
(沪卫科教〔2008〕14号)


各区县卫生局、市卫生监督所、全科医师规范化培养各临床基地和社区基地:
  为加强对全科医师规范化培养对象的医师资格考试和注册管理,根据《执业医师法》、《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等有关文件规定,经研究决定,本市面向全国招生、实行社会化管理的全科医师规范化培养对象在培养期间可以参加医师资格考试并进行医师执业注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养对象在全科医师规范化培养临床基地培养满一年者可参加国家医师资格考试。考试报名由所在全科医师规范化培养临床基地负责组织。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并经临床基地阶段考核合格的培养对象,可办理医师执业注册手续,执业范围为全科医学,执业地点为指定的、承担全科医师规范化培养任务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二、培养对象在指定的临床基地和社区基地参加临床实践,可不变更注册地点,允许其在临床基地和社区基地开展执业范围内的临床实践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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