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四:
渔业船舶检验申请不予(再)受理通知书
:
你单位所属
渔船为限制使用老旧渔业船舶,因该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经研究,我局、处(局)、站不予(再)受理该船舶的检验申请。
□未在检验证书有效期内接受检验的;
□《渔业船舶技术状况检查报告》及船舶维修方案未经审查同意,擅自进行修理活动的;
□未在定点船舶修造单位进行全面检查或修理的;
□对同一检验项目连续3次检验不合格或该船连续3次检验不合格的;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再)受理检验的。
其它:
。
船舶所有人或代理人签名
渔业船舶检验局、处(局)、站
年 月 日
注:在相应的□内划“√”
抄送:同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
附件五:
渔业船舶检验不合格通知单
编号:
:
根据渔业船舶检验规则、规程及有关规定,下列署名验船师于
年
月
日至
月
日对你单位所属的
渔业船舶进行了检验,存在以下不合格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