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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浙江省老旧渔业船舶检验管理办法》的通知


  附件四:
  渔业船舶检验申请不予(再)受理通知书

               
  你单位所属          渔船为限制使用老旧渔业船舶,因该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经研究,我局、处(局)、站不予(再)受理该船舶的检验申请。
  □未在检验证书有效期内接受检验的;
  □《渔业船舶技术状况检查报告》及船舶维修方案未经审查同意,擅自进行修理活动的;
  □未在定点船舶修造单位进行全面检查或修理的;
  □对同一检验项目连续3次检验不合格或该船连续3次检验不合格的;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再)受理检验的。
  其它:                       


  船舶所有人或代理人签名       

      渔业船舶检验局、处(局)、站
  年  月  日
  注:在相应的□内划“√”
  抄送:同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

  附件五:
  渔业船舶检验不合格通知单
  编号:   
              

  根据渔业船舶检验规则、规程及有关规定,下列署名验船师于       日至    日对你单位所属的     
  渔业船舶进行了检验,存在以下不合格项目。

编号

检验项目

存在问题

1

2

3

4

5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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