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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浙江省老旧渔业船舶检验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七条 船舶所有人对渔业船舶检验机构的决定或检验结论有异议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复议。

  第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浙江省渔业船舶延期报废检验工作程序》(浙渔检〔2003〕51号)同时废止。

  附件:一、老旧渔业船舶船龄标准

  二、限制使用老旧渔业船舶评价意见书

  三、渔业船舶检验受理通知书

  四、渔业船舶检验不予(再)受理通知书

  五、渔业船舶检验不合格通知单

  六、限制使用老旧渔业船舶评审工作流程图(略)

  附件一:
  老旧渔业船舶船龄标准
  海洋捕捞渔业船舶船龄标准

  表1

船舶类别

老旧渔业船舶

一般船龄

老旧渔业船舶

限制使用船龄

船长<12米

16年以上

21年以上

12米≤船长<24米

20年以上

25年以上

船长≥24米

24年以上

29年以上

专门制造从事远洋作业和从事深水灯光围网作业的

30年以上

35年以上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改造且从事远洋作业的

26年以上

31年以上

船长<12米

13年以上

18年以上

12米≤船长<24米

18年以上

23年以上

船长≥24米

20年以上

25年以上

使用梢木、坤甸木、稠木等特种木材制造的

25年以上

30年以上

钢丝网水泥捕捞船

24年以上

29年以上

玻璃钢捕捞船

30年以上

35年以上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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