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未在检验证书有效期内接受检验的;
2、《渔业船舶技术状况检查报告》及船舶维修方案未经审查同意,擅自进行修理活动的;
3、未在定点船舶修造单位进行全面检查或修理的;
4、对同一检验项目连续3次检验不合格或该船连续3次检验不合格的;
5、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再)受理检验的。
第四条 评审组要求
(一)省评审组负责远洋渔业、渔业公务等类别的限制使用老旧渔业船舶的评审工作,并对市评审组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舟山、宁波、台州、温州市评审组负责辖区内限制使用老旧渔业船舶的评审工作。 其他地区老旧渔业船舶的评审由当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二)评审组成员一般为7-9人,由渔业船舶检验机构、科研院校、船厂等单位的人员组成。
市评审组成员由各市渔业船舶检验处(局)推荐,报省渔业船舶检验局批准后公布。
(三)评审组召开评审会议,参加的评审人员应不少于评审组总人数的2/3,并对会议作详细记录。参评人员应遵循回避原则。
(四)评审组对评审内容存在较大分歧时,应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实船勘察,并将勘察意见提交评审组讨论表决,超过半数以上参评人员的意见为最终意见。
(五)参评人员应在《评价意见书》上签字;与会人员必须遵守保密原则,不得泄露会议内容。
(六)《评价意见书》一式二份,一份由所属船籍港渔业船舶检验机构留存,一份与评审组会议记录及相关文件由同级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存档。
第五条 承担对限制使用老旧渔业船舶进行全面检查及修理的船舶修造单位,须取得钢质渔业船舶一类建造、钢质渔业船舶修理类乙级、玻璃钢渔业船舶建造类甲级和木质渔业船舶一类建造的资质,由各市渔业船舶检验处(局)选择管理规范、制度完善、资信良好的单位报省渔业船舶检验局公示。经公示后无异议的,予以正式公布,实行定点制。
定点船舶修造单位应对所出具的《渔业船舶技术状况检查报告》和船舶维修方案的真实性负责。对所出具的《渔业船舶技术状况检查报告》和船舶维修方案严重失实的修造单位,将按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取消其渔业船舶修造资格。
第六条 限制使用老旧渔业船舶的全面检查与修理原则上在本地(以设区的市为单位)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