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浙江省老旧渔业船舶检验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三条 对达到限制使用船龄的老旧渔业船舶(以下简称限制使用老旧渔业船舶),若继续从事渔业生产,须由船舶所有人在渔业船舶达到限制使用船龄前3个月内向渔业船舶检验机构申请换证检验。检验合格的,渔业船舶检验机构签发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有效期不得超过12个月。

  (一)船舶所有人申请换证检验前须到定点的船舶修造单位,按换证检验项目要求对船舶的结构、机电设备、防污染设备、安全设备等进行全面检查,由其出具《渔业船舶技术状况检查报告》(详见《关于加强老旧渔业船舶检验管理的通知》(国渔检(船)〔2007〕65号),并根据《渔业船舶技术状况检查报告》制定船舶维修方案。

  (二)船舶所有人向渔业船舶检验机构申请换证检验时应提交《渔业船舶技术状况检查报告》、船舶维修方案及相关资料。

  (三)省渔业船舶检验局和各市渔业船舶检验处(局)组建限制使用老旧渔业船舶评审组(简称评审组),适时召开评审会,对辖区内船长20米以上、钢质限制使用老旧渔业船舶的《渔业船舶技术状况检查报告》及船舶维修方案进行评审,提出评价意见,并出具《限制使用老旧渔业船舶评价意见书》(以下简称《评价意见书》)(附件二)。

  (四)根据评审组的《评价意见书》,渔业船舶检验机构签发渔业船舶检验申请受理通知书(附件三)或渔业船舶检验申请不予(再)受理通知书(附件四),书面通知船舶所有人。检验申请不予(再)受理通知书应报同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船舶维修方案经评审组审查合格后,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应加盖业务印章;经审查批准后的船舶维修方案不得更改;审查不合格的经修改后可重新报审。如船舶维修方案中包括船舶重大改建涉及更新主机或对船体和结构进行改造,改变主机功率、作业方式、主尺度或总吨位等,应先申请船网工具指标,还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图纸审查。

  (五)船舶所有人凭审查同意的船舶维修方案,在出具船舶维修方案的船舶修造单位进行船舶修理。

  (六)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及其验船人员应监督船舶修造单位严格按照维修方案进行修理,并严格按照渔业船舶检验规则、规程及有关规定进行检验。对检验不合格的项目,应出具“渔业船舶检验不合格通知单”(附件五),并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后,船舶所有人须重新申请检验。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渔业船舶,渔业船舶检验机构不予(再)受理检验,并签发渔业船舶检验申请不予(再)受理通知书,同时报同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