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
关于印发《浙江省老旧渔业船舶检验
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海渔发〔2007〕10号)
各市、县(市、区)海洋与渔业主管局及所属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渔业船舶检验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老旧渔业船舶的检验管理工作,保障渔业船舶和渔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
农业部《关于加强老旧渔业船舶管理的通知》(农渔发〔2007〕11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局《关于加强老旧渔业船舶检验管理的通知》(国渔检(船)〔2007〕65号)(以下简称两个《通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特制定《浙江省老旧渔业船舶检验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要认真贯彻两个《通知》精神,进一步提高对老旧渔业船舶检验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以对渔民生命财产高度负责的态度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浙江省老旧渔业船舶检验管理办法
第一条 老旧渔业船舶实行分类、分级检验管理。各级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要依据老旧渔业船舶船龄标准(附件一),严格执行相应的工作要求和工作程序,切实保证老旧渔业船舶的检验工作质量。
督促船舶所有人采取有效措施增加对老旧渔业船舶安全隐患治理的投入,确保安全使用。积极引导船舶所有人加快更新改造,淘汰老旧渔业船舶。
第二条 对即将达到一般船龄的老旧渔业船舶(以下简称一般老旧渔业船舶),渔业船舶登记机构应提前6个月书面通知船舶所有人,并报同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渔业行政执法机构备案;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应提前3个月书面通知船舶所有人申请换证检验;检验合格后签发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有效期不得超过24个月。
对一般老旧渔业船舶,检验合格后签发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有效期不得超过24个月,并不得超过其限制使用船龄的到达日。
签发检验证书有效期限为24个月的渔业船舶,渔业船舶检验机构仍应按照换证检验的规定在证书周年日前、后3个月内对该船进行检验。
在达到限制使用船龄前的最后一次换证检验,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应在所签发的“安全证书”、“记事”栏内填写“此船证书有效期届满时,达到限制使用船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