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卫生局关于护士注册有关问题的通知
(沪卫医政〔2008〕36号)
各区县卫生局、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上海申康医院发展中心、有关大学、市级医疗机构:
《
护士条例》将于2008年5月12日施行,《
护士条例》规定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并将换领新的护士执业证书,相关具体规定卫生部正在制定中。而本市部分于2006年按现行卫生部《护士管理办法》每2年进行连续注册的护士注册有效期即将或已到期。为做好新、旧法律法规的衔接工作,简化工作程序,经研究,现对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本市于2006年进行连续注册的护士的2008年连续注册工作暂停,原注册有效期延长至换领新证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