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严禁在公共场所随地吐痰及丢弃废弃物的通告
(梧政发[2003]37号)
为了预防疾病,改善城市环境卫生,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的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严禁在市区公共场所随地吐痰及丢弃废弃物。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单位和住户的生活废弃物,应当按指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倾倒。垃圾清运单位对集中堆放的垃圾要当日清运干净。
二、任何个人不得随地吐痰、便溺;不得乱倒垃圾、渣土、粪便、污水;不得随地抛弃瓜果皮核、纸屑、香口胶、烟头和动物尸体等;不得从高空、建(构)筑物向外掷物、泼水;不得从车内向车外抛撒各种废弃物。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根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
三十条第(八)款规定,处以1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