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积极鼓励和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对符合政策在城镇分配工作但又自愿申请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由市人民政府发给一次性安置补助金。一次性安置补助金的发放标准按照《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经济补助的通知》(梧政发〔2003〕7号)执行。
对返回农村的退役士兵,要继续按照《培养和开发使用军地两用人才发展规划》的要求,充分发挥我市与广东邻近的优势,积极与广东劳务市场联系,提供就业信息等服务,推动开发和使用工作向纵深发展。对从事农业生产的,有关部门应当在生产服务、技术指导、农用物资供应、农副产品收购等方面给予政策优惠。要鼓励和扶持有专长的退役士兵创办经济实体,推荐介绍优秀军地两用人才作为基层组织的后备力量,发挥他们在农村“两个文明”建设中的骨干作用。
(三)入伍前是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退役士兵,原则上回原单位复工复职。
(四)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的办法。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要求,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有关文件精神,我市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办法。安置计划下达后,如用人单位按计划接收退役士兵确有困难的,可向市人民政府书面申请实行有偿转移安置,经批准后,按每名退役士兵3至5万元的标准缴纳安置转移金。有偿转移金作为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补助经费或技术培训经费。
(五)认真落实安置政策,严格安置纪律,切实维护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认真执行安置政策,严格安置纪律是依法安置、妥善安置退役士兵的根本保证,要坚决杜绝安置中的不良倾向,确保安置工作的完成。安置计划下达后,对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分配和从安置部门通知本人起3个月内不到单位报到的城镇退役士兵取消其安置资格,对拒不接收安置任务或不按规定落实有偿转移安置的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对单位领导和有关人员进行通报批评。
三、加强领导,确保安置任务完成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关系到国家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克服困难,密切配合,及时解决安置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我市2002年度冬季退役士兵安置任务的完成。
附件:梧州市2002年冬季城镇退役士兵安置任务分配方案
二○○三年七月三十日
附件
梧州市2002年冬季城镇退役士兵安置任务分配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