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2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
(梧政发[2003]3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为了做好2002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做好2002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2〕22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广西军区关于切实做好2002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桂政发〔2002〕6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安置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退役士兵的思想政治教育和培训工作
做好2002年冬季退役士兵的接收安置工作是各级党委和人民政府的一项政治任务。随着政治体制和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入,党政机关实行机构改革,事业单位推行人事制度改制,企业深化体制改革减员增效,退役士兵安置难的因素依然存在,安置任务十分繁重。因此,各级人民政府必须高度重视今年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要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着眼于安置工作新情况、新特点,从维护稳定的大局出发,紧密联系退役士兵思想实际,组织他们学习《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增强退役士兵服从大局、拥护改革开放的自觉性,自觉服从国家建设的需要,树立自立自强精神和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择业观念,坚决服从政府安排,愉快地走上新的工作岗位。各级安置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间的管理,深入细致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教育他们讲大局、讲团结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自觉维护社会稳定,积极配合政府做好安置工作。各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加大对城镇退役士兵教育培训的力度,安排一定的经费,有组织、有计划地对城镇退役士兵进行市场经济、职业技能等方面的培训,提高他们的科学文化水平和职业技能素质,增强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择业就业的竞争力。
二、切实做好退役士兵的安置工作
2002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为要求,结合我市实际,采取安置就业与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就业办法进行安置。要依法保障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确保安置任务的完成。
(一)加大政府调控力度,实行社会均衡负担的原则。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桂政发〔2002〕61号文件精神,所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包括非国有经济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全部纳入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范围。按照单位职工人数3%的比例,结合经济效益和用工需求等情况,由市人民政府向各部门和单位下达安置计划和分配安置任务(不足1人的单位按1人计算),实行均衡负担。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拒绝接收市人民政府分配退役士兵安置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