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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我市价格管理权限的通知

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我市价格管理权限的通知
(梧政发[2003]4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为适应当前价格管理体制变化的需要,按照现行国家制定的定价行为规则和自治区价格管理权限的规定,在建立健全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制度的基础上,更好地发挥价格管理职能,明确具体核准价格的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现将我市价格管理权限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长办公会议审定的商品和服务价格为:城市供水价格、市上网电价及销售电价、城市公交价格、储备粮食的收购价格和销售价格、污水处理费、垃圾处理费、管道燃气价格、中小学校收费、有线电视收视维护费、土地价格、医疗服务收费等11种,以及其他涉及面广、影响较大的价格和收费事项。同时,实行先听证后审批制度。凡列入听证目录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的制定应当实行听证,听证后,按定价权限逐级上报审批(见附件1)。
  二、提交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审核的商品和服务价格为:《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发布广西壮族自治区定价目录的通知》(桂价综字〔2003〕10号)中,授权市人民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的项目除外)共18种。由市价格主管部门拟定意见,并征求市法制办等有关部门意见后,报分管副市长核准后发布施行(见附件2)。
  三、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财政厅和自治区物价局制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商品和服务价格,收费标准和价格有幅度的,或实行最高限价的,以及需要转发文执行的共27种,均由市计委(物价局)价格审议委员会集体审议核定(见附件3)。
  四、市计委(物价局)负责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授权市人民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的审核和管理工作,并在执行前10个工作日送达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附件: 1.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长办公会议审定的商品和服务价格
  2.提交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审核的商品和服务价格
  3.提交价格集体审议委员会核定的商品和服务价格

二○○三年八月二十五日

  附件1:
  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长办公会议审定的商品和服务价格

编号

收费项目

审定内容

政策依据

备     注

1

城市供水价格

具体价格

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计价格〔1998〕1810号)

召开听证会后提交市政府审定,报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审批

2

城市污水处理费

3

城市公共交通运输价格

具体价格

《广西壮族自治区定价目录》(桂价综字〔2003〕10号)

召开听证会后提交市政府审定,报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审批

4

民用管道燃气价格

零售价格

5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收费项目及标准

《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计价格〔2002〕872号)

市价格主管部门召开听证会后提交市政府批准,报自治区价格、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6

市内中小学学校收费

收费项目及标准

《广西壮族自治区定价目录》(桂价综字〔2003〕10号)

收费标准幅度内的审定及代收费项目及标准的审定

7

有线电视收视维护费

具体价格

收费标准幅度内的审定

8

城市国有土地价格

具体价格

同上

由价格及土地部门审核报政府批

9

市储备粮食的收购价格和销售价格

具体价格

同上

在自治区定价幅度内核定

10

市医疗服务收费

收费标准

区物价局《关于调整部分医疗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自治区物价局组织听证后确定的收费标准内核准

11

市上网电价、销售电价

具体价格

《国务院关于印发电力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02〕5号)

测算方案上报自治区批准的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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