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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我市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2.公务人员引资者的物质奖励。
  非专职引资公务人员,按社会引资者奖励标准的20%给予奖励;
  专职引资公务人员,在完成个人引资任务基础上,其超出指标数部分按社会引资者标准的20%给予奖励。
  (三)社会引资者的物质奖励标准。
  凡社会引资者引进的各类投资项目,可按其引进实际投入资金额的百分比给予奖励。其中:
  1.工业引进项目。
  (1)属进料加工的,按1%计奖;
  (2)属扩大我市国有或非国有企业生产规模的,按0.8%计奖;
  (3)属来料加工的,按0.3%计奖。
  2.农业引进项目,按0.5%计奖;
  3.社会发展引进项目,按0.3%计奖;
  4.商业流通引进项目,按0.3%计奖;
  5.房地产引进项目,按0.1%计奖;
  6.基础设施引进项目:
  (1)5000万元以下(含5000万元)按0.2%计奖;
  (2)5000万元以上至8000万元以下(含8000万元)按0.15%计奖;
  (3)8000万元以上按0.12%计奖;
  以上项目用于固定资产投资(100万元以上),可按实际投入资金到位额分别计算奖励金,其单个项目的奖励金额最高不得超过20万元(含20万元)。
  对贡献大的引资项目,其奖励金额可由各级政府决定,并按特别奖给予奖励。
  (四)对我市引进列入自治区计划发展部门重点项目、单个项目合同外资总额在1000万美元或8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引资者,属社会引资者,除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给予物质奖励外,并按本办法奖励标准给予奖励;属公务人员引资者,除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给予行政奖励外,并按本办法给予行政奖励;如既是项目业主负责人或首席谈判代表或保证落实责任人,又是项目引资者的,可同时享受奖励。
  对项目投入属银行贷款,不享受上述项目的有关奖励,但上述人员可与有关银行一起享受政府对银行的奖励。
  五、奖励资金
  1.政府奖励资金,由各级政府财政预算安排。
  2.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和非国有企业自主引资的合资合作项目,其奖励资金由引资者解决。其奖励金可进入当年企业成本。
  六、奖励程序
  (一)对公务人员引资者的行政奖励,按《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奖励暂行规定》的程序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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