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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我市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二)引资者身份的认定。引资者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引资者应在外来投资项目合同签订前,持外来投资者签署的认定证明及本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到市招商局办理引资者登记手续,逾期不登记的,视为自动放弃。同一个项目只认定一个引资者或引资者团队。
  (三)引资项目的认定。对引资者引进到我市投资的外来投资项目,经认定符合奖励条件的,均属本办法奖励范围。
  凡属下列情况者,不在本办法奖励范围:
  1.对以委托代理招商的引资项目;
  2.对经各级政府规定通过招标、拍卖或其他形式取得的招商项目。
  四、奖励标准
  对符合奖励条件的引资项目,可根据其引进的项目类别和用于固定资产实际投入资金额等不同标准分别进行奖励。
  (一)项目业主负责人、首席谈判代表、保证落实责任人及项目引资者的奖励标准。
  经市招商局审定的我市招商引资项目(包括“三百”会战项目和会战以外的项目)的业主负责人、首席谈判代表、保证落实责任人及项目引资者,均按“三百”项目大会战实施方案有关规定予以奖励。
  对按项目表提出的时间要求完成各阶段任务指标的,每年年底由市委、市政府予以通报表扬,并分别奖励业主负责人、首席谈判代表、保证落实责任人和项目引资者各500元;当年项目实际投入资金额每完成400万元,奖励业主负责人、首席谈判代表、保证落实责任人及项目引资者各500元。
  对“三百”项目大会战项目以外的招商项目,由项目单位提出招商项目建设计划,报市招商局并由市招商局会同大会战指挥部项目组审定后提出项目要求,再按项目要求对项目业主负责人、首席谈判代表、保证落实责任人和项目引资者进行考核奖励。
  (二)公务人员引资者的奖励标准。
  1.公务人员引资者的行政奖励。
  凡对引资有功的我市公务人员,由市委、市政府按下列奖励标准分别给予嘉奖、记功。其中:
  引进2500万元以上至8000万元的给予嘉奖;
  引进8000万元以上至20000万元的记三等功;
  引进20000万元以上的记二等功;
  符合自治区奖励条件的,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记功(专职引资公务人员,在完成个人引资任务基础上按此标准奖励);
  成绩特别显著的副处级及副处级以下干部,按干部管理权限予以提拔重用。属中直、区直部门的,由市委、市政府将有关工作情况通报其上级主管部门,并建议提拔重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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