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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我市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我市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梧政发[2003]5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梧州市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九月十九日

梧州市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试行)

  为充分调动市内外积极因素参与我市招商引资工作,进一步扩大利用外来资金的规模,促进我市经济快速发展,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试行)》(桂政发〔2003〕3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原则
  (一)分类奖励的原则。对成功引进外来资金到我市的国内外公民、团体或组织实行分类奖励。对社会引资者以物质奖励为主,对符合条件的公务人员引资者以精神奖励为主,并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
  (二)分级奖励的原则。各级人民政府对本级重点招商项目及一定规模以上项目分别进行奖励。
  (三)谁受益谁奖励的原则。即市本级受益的招商引资项目,奖励金由市财政负责;县(市)、区受益的招商引资项目,奖励金由县(市)、区财政负责;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自主招商的引资项目,奖励金由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非国有企业自主招商的引资项目,奖励金由自主招商单位负责。
  二、奖励对象
  凡下列人员的引资者,均属奖励对象:
  (一)我市招商项目首席谈判代表、项目业主负责人、保证项目落实责任人及项目引资者。
  (二)我市公务人员引资者:党和国家机构、人民团体中处级及处级以下的党政干部;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的党政干部,其他事业单位中相当于科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市直管企业的领导班子成员,以及市专职招商人员。
  (三)社会引资者:除(一)、(二)条款以外的其他引进外来资金者(包括市外、境外、国外的引资者)。
  三、奖励条件
  (一)外来投资者与外资的认定。凡梧州市以外的国内外投资者(含梧州市籍人员回梧投资)在我市辖区形成实际投资行为的,均应视为外来投资者。外来投资者无论其以独资、合资、合作及其他方式在我市进行实际投资的,均为外来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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